严格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比如,新加坡政府训令明文规定,政府官员不能依据手中权力来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签订,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变相索要"酬劳",包括任何政府官员均不得做兼职工作,从事"第二职业"。没有这些做保证,廉洁年金制度恐怕也落不实。
其三,监督机制尚不给力。应该说,这些年,从上到下,在反腐倡廉监督机制建设上没少下功夫,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无论与制度设计的高度,还是群众的期望,都有很大距离。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地方练嘴功,讲起监督措施一套一套的,落到具体操作上却往往打折扣,对腐败官员缺乏零容忍。实施廉洁年金制度有一个关键条件,即: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这就有个如何界定"重大错误"和怎么看"未发现"问题了。换言之,如何保证领到廉洁年金的公务员没腐败,这是一大问题。这里既有腐败没腐败的问题,也有谁去认定和如何准确认定腐败的问题,还有如何发现腐败的问题。如果依然缺乏执行力,都当老好人,腐败了也难以发现,发现了也难以严处。如此状态下,廉洁年金制度恐怕真的成为某些公务员的另类福利。这绝不是杞人忧天、污蔑大好形势,而是明摆着的情形。
廉洁,勤政,是公务员最基本的素质,也是公务员职业底线。能够激发公务员廉洁、勤政的制度是好制度,但好制度必须铁腕执行。某种程度上,我们不缺激励制度,也不缺监督制度,缺的是对贪腐铁腕惩罚严处的执行力。所以,反腐倡廉关键是制度上能彻底杜绝官员腐败,发现腐败官员须零容忍。廉洁年金制度只起个辅助

